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什么情况下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解读: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办件标题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内容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湖北省24.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我公司属于融资担保公司,能不能享爱该政策,另外,收入总额含不含利息收入?
办件编号 NSZX20211200839 咨询时间 2021-12-13 10:52: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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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3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3 16:37
内蒙古税务局: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条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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