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网络税收数据分析应用项目合同公告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年12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______________ 附件:2021年网络税收数据分析应用项目合同书
【2021年12月热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46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什么?
答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021年12月热点】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日期:2021-12-15 15:47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2021年12月热点】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1-12-15 15:48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21年12月热点】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每年都需要确认吗?
发布日期:2021-12-15 15:48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每年都需要确认吗?
答案: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021年12月热点】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49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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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要向制造业倾斜,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 二是深化制造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更大激发制造业企业活力
答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021年12月热点】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51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案: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021年12月热点】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52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021年12月热点】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52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案: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21年12月热点】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53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案: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021年12月热点】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15 15:53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房租赁政策培训PPT
住房租赁政策培训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主讲人: 季宇 培训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松江路18号开发区管委会728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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